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被抓,公安收到律师意见书立即放人!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867

广 东 天 穗 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xxx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x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前持有《广州市象梓印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上载明“1、刻章服务”;并且xxx已于2017313日向天河区公安分局提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等待领证。因此,犯罪嫌疑人xxx在事发前是具备合法的刻章服务资质的。其在家准备的刻章材料和印章模板是合法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证据和犯罪工具。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不具备《刑法》的第280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xxx在主观上没有伪造的故意,而他所刻的印章也只是为开业而练习的模板,没有证据证据证明他所刻的印章是为他人或自己进行犯罪所用。所以,本案中他所刻的印章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不能被认定为“伪造单位印章罪”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二、退一步说,公安机关即使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他所刻的印章在本案中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因为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尚不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 犯罪嫌疑人xxx也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归案后的询问中,如实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认识态度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宋明华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具备“伪造单位印章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其属于合法经营。或者说,本案中xx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应以治安管理处罚为宜。为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xxx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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