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关系能成立吗?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715

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喻恬静实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居财产关系、赠与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应承担基于借贷合同的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1、本案中无任何的借款书面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口头约定等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

    2、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借款请求,被上诉人也从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借款请求,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涉案款项转账后进行过任何的借款性质确认。即上诉人自始至终从未提出过也未被告知过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过借款合意及合意的确认。

    3、至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举的唯一证据--转账凭证上记载的“借款”二字,根本不能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为这只是被上诉人持有的银行根据客户自己填写内容而出具的单方面的凭证,上诉人不知情,银行和被上诉人也从未通知或告知上诉人。因此不能作为借贷合意的证据。

二、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涉案财产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居财产关系、赠与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涉案财产可能是用于处理共同经营、共同生活、赠与等经济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转账系其他债务的证据有: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期间的同居生活,有证人证言证实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亲口确认;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共同经营、合伙开发项目的事实,有两人以共同股东注册成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3、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有为被上诉人打胎流产的事实,有住院医院的证明证实。

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举证,自己已证明双方之间的涉案款项根本不是借款性质。而是其他关系。

     1、被上诉人举证:于2013124日向上诉人转账1万元,并在转账凭证上备注为“还款”,如果在此之前,被上诉人还欠了被上诉人一大堆钱,被上诉人还用得着“还款”吗?

2、被上诉人还举证:被上诉人于2013924日向上诉人转账35万元,并在转账凭证上备注“股份转让”,此时双方已闹矛盾决定上诉人退出合伙公司经营,如果之前被上诉人在20121219日转账100万是借款关系,在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100多万元,而且双方闹矛盾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在之前的借款中予以抵扣,还会再真金白银打一笔“股份转让”款给上诉人吗?被上诉人如何解释?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为成立要件,以出借人交付借款款项为生效要件。但是借贷合同的生效需要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也就是说,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更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前提。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承担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即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转账凭证,转款凭证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是无法证明款项的交付目的,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非借贷关系。而且上诉人仅需对抗辩事实举证,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承担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还应承担证明转款系借款的举证责任。因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无义务向被上诉人偿还案涉借款,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志平

2017年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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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立瑶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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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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