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量:666

xxx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谭志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xxx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的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x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南海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于20168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证实犯罪嫌疑人xxx达到容留、介绍卖淫罪追诉标准的客观证据严重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xxx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侦查机关并未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直接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即使有个别违法行为人指证xxx有犯罪事实,该证据也属于口头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没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而充分”的要求。

二、即便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又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xxx系20166月底开始到涉案KTV工作,离案发时间仅一个多月,并未完全了解涉案KTV是否提供性服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xxx工作时间短、犯罪主观意识欠缺、主观恶性较小、且又系初犯,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并真诚悔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xxx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x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为感!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谭志平 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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